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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90)法政決字第 009672 號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 (民國 89 年 01 月 12 日) 非現行
第 4 條
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相當職等,係指相當簡任第十職等;所稱公
營事業機構,係指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二條各款所列事業機構;所稱
一級主管,係指公營事業機構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之一級主管。
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之首長及一級主管,其職等或相當職等,以銓敘
合格或主管機關核定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