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相當職等,係指相當簡任第十職等;所稱公 營事業機構,係指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二條各款所列事業機構;所稱 一級主管,係指公營事業機構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之一級主管。 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之首長及一級主管,其職等或相當職等,以銓敘 合格或主管機關核定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