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聘任人員擔任電信訓練所首長應否申報財產釋疑
主 旨:有關貴部所屬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聘任人員擔任該公司一級機構電信訓
練所首長應否申報財產疑義乙案,復如明二,請查照。
說 明:一 依本部政風司案陳貴處九十年五月三日政九十字第○○七○二號函辦
理。
二 按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之首長及一級主管,其職
等或相當職等,以銓敘合格或主管機關核定者為準,公職人員財產申
報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二項定有明文。貴部所屬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
司聘任適當人員擔任該公司一級機構主管,且未經銓敘部審定合格者
,仍須視該人員之職等或相當職等是否經主管機關核定者,為是否應
申報財產之認定依據。請本於權責妥適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