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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90)法律字第 006698 號
行政程序法 (民國 89 年 12 月 27 日) 非現行
第 1 條
  為使行政行為遵循公正、公開與民主之程序,確保依法行政之原則,以保障人民權
  益,提高行政效能,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特制定本法。
第 154 條
  行政機關擬訂法規命令時,除情況急迫,顯然無法事先公告周知者外,應於政府公
  報或新聞紙公告,載明下列事項︰
  一、訂定機關之名稱,其依法應由數機關會同訂定者,各該機關名稱。
  二、訂定之依據。
  三、草案全文或其主要內容。
  四、任何人得於所定期間內向指定機關陳述意見之意旨。
  行政機關除為前項之公告外,並得以適當之方法,將公告內容廣泛周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