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法規命令依法應由數機關會同訂定者,依行政程序法所踐行之預告程序應
如何辦理
主 旨:關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後,行政機關所疑訂之法規命令,依法應由數機關會
同訂定者,依同法第一百五十四條所踐行之預告程序應如何辦理乙案,本
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部九十魁二月十三日台 (九十) 內法字第九○六○二九○號函
。
二 按行政程序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有關法規
命令草案預告程序之規定,其立法意旨在使人民有參與訂定法規命令
之機會。有關法規命令依法應由數機關會同訂定者,由主辦 (主稿)
機關逕行踐行其預告程序,其他會同訂定之機關勿庸共同為之,並不
影響人民參與訂定之機會,且符合本法提升行政效能之目的 (本法第
一條規定參照) 。故來函說明一所擬甲、乙兩案處理方式,本部建議
採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