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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90)法保字第 000710 號
行政程序法 (民國 90 年 06 月 20 日) 非現行
第 119 條
受益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
一  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
二  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
    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
三  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
第 123 條
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
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
一  法規准許廢止者。
二  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
三  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
四  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
    將有危害者。
五  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 (民國 87 年 05 月 27 日) 非現行
第 12 條
國家於支付犯罪被害補償金後,於補償金額範圍內,對犯罪行為人或依法
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有求償權。
前項求償權,由檢察官行使。
第一項之求償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於支付補償金時,犯罪行為人
或應負賠償責任之人不明者,自得知犯罪行為人或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時起
算。
第 13 條
受領之犯罪被害補償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返還:
一  有第十一條所定應減除之情形或復受損害賠償者,於其所受或得受之
    金額內返還之。
二  經查明其係不得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者,全部返還之。
三  以虛偽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受領犯罪被害補償金者,全部返還之,並加
    計自受領之日起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