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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90)法令字第 020587 號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 (民國 89 年 01 月 12 日) 非現行
第 8 條
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所稱警政、稅務、關務、地政、都計、證管人
員,係指警察、稅捐稽徵、關稅、地政、都市計畫、證券管理各機關或單
位辦理主計、人事、文書、庶務等一般行政事務以外各該項業務之人員。
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所稱司法調查人員,係指法務部調查局及所屬
機構辦理調查犯罪業務之人員。
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所稱營建人員,係指建設、工務等機關或單位
辦理建築管理業務之人員。
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所稱主計、採購人員,係指辦理會計、採購業
務之人員。
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所稱主管人員,係指依機關組織法規所置並領
有主管職務加給之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