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所稱主管人員,係指依機關組 織法規所置並領有主管職務加給之人員
全文內容: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所稱主管人員,係指依機關組 織法規所置並領有主管職務加給之人員,同法施行細則第八條第五項定有 明文。縣 (市) 政府所屬地政事務所新增「秘書」乙職,若係承辦地政業 務,且係依地政事務所組織規程所置並核領主管職務加給,揆諸前揭規定 ,自屬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一款前段所稱地政之縣 (市 ) 級以上政府主管人員而應依法申報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