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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89)法矯字第 022713 號
監獄行刑法 (民國 86 年 05 月 14 日) 非現行
第 48 條
監獄內應保持清潔,每半月舉行環境衛生檢查一次,並隨時督令受刑人擔
任灑掃、洗濯及整理衣被、器具等必要事務。
第 52 條
監獄於急性傳染病流行時,應與地方衛生機關協商預防,其來自傳染病流
行地,或經過其地之受刑人,應為一星期以上之隔離,其攜帶物品,應施
行消毒。
受刑人罹急性傳染病時,應即隔離,施行消毒,並報告於監督機關。
第 53 條
罹傳染病者,不得與健康者及其他疾病者接觸。但充看護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