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有關台北看守所收容人自殺案及該所對患有法定傳染病之收容人處置情形
、調查意見及檢討改善措施
主 旨:陳報 大院對「據報載:台北看守所將收容人黃○○安排與患有愛滋病之
人犯同居一室,導致黃某心生恐懼而自殺死亡,該所對患有法定傳染病之
人犯處置情形如何等情乙案」之調查意見、案經檢討並擬具改善措施如說
明,請 鑒核。
說 明:一、依 大院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89)院台司字第八九二六○○二九一
號函辦理。
二、案經檢討並擬具改善措施如次:
(一)臺灣台北看守所今後對罹患法定傳染病之人犯處置及改善措施
1、生活管理方式
(1)原病舍二樓十二至十八房,增設二十四小時電眼監視設備,供
作收容人一般須隔離監禁、保護之病房。(如精神病患、性病
、疑似愛滋病、皮膚病等等均予分別隔離羈押)
(2)於病舍一樓闢設四個隔離房(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房
)供收容須隔離監禁之肺結核病犯(疑似病例或已確定之病例
,分別隔離),並設二十四小時電眼監視設備、紫外線殺菌燈
加強消毒。另於一樓設觀察一、觀察二等二個專屬病房,供作
容須暫時觀察診療之專屬病房。
(3)對罹患疑似法定傳染病者,為免造成罹病者之情緒、心理不穩
定及其他收容人排斥等情形,均予以暫時收容病舍離羈押監禁
,但基於整體戒護安全管理之考量,生活作息與一般病舍收容
人有相同之處遇,如接見採電視接見方式;運動採集體運動,
但以分區戒護方式管理。
2、醫療上之處置
(1)收容人(不含受觀察勤戒人)入所後,隔日均依規定抽血送土
城市衛生所轉台北縣衛生局作 HIV 抗體篩檢。如初次檢驗為
陽性反應,該局即先以電話通知並以最速件函文看守所。
(2)經接獲通知,即刻請值日醫師簽發收容病舍建議書予以暫時隔
離,俟衛生所人員至所內抽取第二次血液檢驗(此時即刻進行
愛滋病衛教),如檢驗為陽性反應,則確認為 HIV 感染;如
檢驗為陰性反應,則改配回一般病房。
(3)經確認為 HIV 感染,台北縣衛生局承辦人員協調感染科醫師
(目前為榮總醫師,原則一個月至看守所為病患複診一次)至
所為病患看診,經醫師診療後開立處方,藥品由看守所依醫師
處方購買並給予服用。如為一般病症,則由所內醫師隨時予以
診療。
(4)對已確認為對已罹患法定傳染病者,看守所除函報其係屬法院
,依法裁定交保或其他適當之處置外,其在所期間並嚴為分區
隔離監禁,另恰請專科醫師追蹤診療。
(二)自縊事件戒護人員疏失責任之處理
台北看守所曾於八十七年九月一日所務會議及相關戒護課勤前教育
時一再宣達戒護值勤同仁,應嚴防收容人單獨於房內而可能衍生自
殺事故,對收容人單獨於房內期間,並應增加巡房察視次數,做好
勤務交接工作,以掌握其動態,以免發生類似事故。然本件黃○○
之自縊事故,值勤同仁未依規定將收容人暫時配住其他房間,確有
疏失,看守所當加強督導改進。值勤管理員夏○○勤務疏失部份,
併已依規定予以核處記過二次之處分。
三、本部研擬之改善醫療設施及妥善規畫罹患傳染病者之醫療診治環境。
(一)收容人入監所後均依規定實施身體健康檢查,新收後或執行中發現
身體明顯不適,即速延醫診治或戒送就醫治療,如有必要,並得收
容於病舍,給予妥善之醫療照顧。
(二)為加強對肺結核傳染病之醫療照顧,特指定臺灣彰化監獄病舍為醫
療專區,收容全國各監所之肺結核病患,除充實病舍之醫療設施外
,並延聘專業醫師,給予病患妥善之醫療與照顧。
(三)於臺灣台北監獄桃園分監、臺灣台中監獄草屯分監及臺灣彰化監獄
設立精神病分監及精神病監,委請行政院衛生署桃園醫院,及行政
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與彰化秀傳醫院精神科醫師,給予執行中之精
神病受刑人,妥善之醫療與照顧。
(四)監所對新收收容人入監所後即實施健康檢查,並做第一次「性傳染
病血清免疫檢驗」,如報告中發現呈陽性反應之疑似愛滋病收容人
,隨即對該收容人再次採集檢體送衛生局複驗,同時將其配住病舍
予以隔離監禁,並加強宣導愛滋病急性傳染病之防治、發給宣導手
冊,要求注意個人行為,並對其身新情況隨時給予關懷。經檢驗結
果確認為愛滋病感染者,除即依「HIV 個案管理方案」配合衛生醫
護人員處理外,均隔離於病舍,並由專業醫療人員心輔人員給予妥
適之醫療與輔導。
(五)為加強隔離病舍之衛生與防護,特裝設紫外線殺菌燈加強消毒,並
加裝閉路電視二十四小時監控,以防意外事故。
四、本部與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協商對疑似愛滋病收容人之處置:
(一)對於收容人一經檢驗或醫師診斷為疑似傳染病之病症,執行機關先
予隔離,並應即針對該病症施予衛生教育、宣導及發給該病症之手
冊,同時請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派員協助及提供醫療(事)服務(即
針對該收容人給予特殊個案衛教),並針對戒護管教人員給予教育
宣導等,以預防傳染病擴大發生。
(二)執行機關將檢體檢送至醫療檢驗機關或機構檢驗之同時應聯繫該檢
驗單位,應於壹週內將檢驗結果儘速以電話告知,以確認收容人有
無罹患該病症,並做預防措施,俾便該收容人儘速延醫診治或戒送
就醫,事先防止傳染病之疫情擴大。如無患疾。則仍與一般收容人
之配業程序一樣,配置一般場舍收住。
(三)收容人未經確定罹患傳染病防治法中之傳染病或感染愛滋病前,為
避免其情緒激動,執行機關之醫事人員與管教人員應注意其情緒、
身心狀況之變化並隨時加以撫尉、勸慰,以疏導其情緒。
(四)請本部繼續編列預算以給付感染愛滋病收容人之醫療費用,本部亦
已於八十七年起著手編列預算經費並實施中。
(五)該局同意協調指定二十五家醫療院所協助該等收容人,就醫時盡量
給予方便與妥善照顧,該局並願意酌予補助感染科醫師每三個月(
或定期訪視時)至監所之交通費用,俾利妥善照顧監所內之收容人
。
(六)該局亦同意將相關法定傳染病之宣導影片及手冊贈與(或借給)監
院所校,由監院所校醫事人員以播放影片或發給手冊方式向收容人
上課,落實執行預防愛滋病及法定傳染病宣導與教育工作,該局並
定期安排當地衛生主管機關之醫事人員至監所內向收容人及戒護管
理人員作愛滋病防制宣導及衛生教育。
(七)另基於整體戒護安全之考量,其生活作息均與一般病舍收容人一樣
享有相同之處遇,如:應有相之運動時間(每日至少三十分鐘)。
均可正常接見、接受同樣之教誨與輔導等。
正 本:監察院
副 本: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