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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89)法檢字第 019940 號
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 (民國 83 年 02 月 04 日) 非現行
第 8 條
受理檢舉之機關,對於檢舉人之姓名、年齡、住所或居所應嚴予保密。對
於檢舉人之檢舉書、筆錄或其他資料,除有絕對必要者外,應另行保存,
不附於偵查案卷內。如有洩密情事,應依刑法或其他法規處罰或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