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矯正機關應將加害人之檔案資料提供其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 ( 市) 政府性侵害防治中心 (以下簡稱防治中心) ,以進行身心治療及輔導 教育。 前項檔案資料應含原執行監獄之強制診療及輔導等相關資料,以延續對加 害人之治療或輔導處遇。 矯正機關應於刑期屆滿前兩個月,或奉准假釋後尚未釋放前提供檔案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