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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88)法矯決字第 001478 號
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辦法 (民國 87 年 11 月 11 日) 非現行
第 6 條
檢察、矯正機關應將加害人之檔案資料提供其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 (
市) 政府性侵害防治中心 (以下簡稱防治中心) ,以進行身心治療及輔導
教育。
前項檔案資料應含原執行監獄之強制診療及輔導等相關資料,以延續對加
害人之治療或輔導處遇。
矯正機關應於刑期屆滿前兩個月,或奉准假釋後尚未釋放前提供檔案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