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各監獄在提供性犯罪受刑人資料至各地性侵害防治中心前之應行注意事項
主 旨:請各機關在提供性犯罪受刑人資料至各地係侵害防治中心前,除先行檢視
所提供之個案是否為性侵害防治法第二條及第十八條第一項所規定之對象
外,並請依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辦法第六條之規定辦理
相關事宜,請照辦。
說 明:一、依據內政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第十次委員會會議討論提案暨臨時動議
之決議內容辦理。
二、性犯罪受刑人如係適用特別法規定時,請註記其係依據監獄行刑法第
八十一條之相關規定辦理,俾利識別。另個案在獄中或先前曾接受過
之心理會談或心理輔導等相關資料,請依規定於個案出獄前提供各地
性侵害防治中心,俾利其輔導過程及療程之連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