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矯正機關應將加害人之檔案資料提供其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 ( 市) 政府性侵害防治中心 (以下簡稱防治中心) ,以進行身心治療及輔導 教育。 前項檔案資料應含原執行監獄之強制診療及輔導等相關資料,以延續對加 害人之治療或輔導處遇。 矯正機關應於刑期屆滿前兩個月,或奉准假釋後尚未釋放前提供檔案資料 。
對於受刑人累進處遇進至二級以上,悛悔向上,而與應許假釋情形相符合 者,經監務委員會決議,報請法務部核准後,假釋出獄。 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條及其特別法之罪,而患有精神疾病 之受刑人,於假釋前,應經輔導或治療;其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報請假釋時,應附具足資證明受刑人確有悛悔情形之紀錄及監務委員會之 決議。前項受刑人之假釋並應附具曾受輔導或治療之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