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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88)法保字第 010781 號
更生保護法 (民國 69 年 07 月 04 日) 非現行
第 2 條
左列之人,得予以保護:
一  執行期滿,或赦免出獄者。
二  假釋、保釋出獄,或保外醫治者。
三  保安處分執行完畢,或免其處分之執行者。
四  受少年管訓處分,執行完畢者。
五  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軍事審判法第一百四十七條,以不起
    訴為適當,而予以不起訴之處分者。
六  受免除其刑之宣告,或免其刑之執行者。
七  受緩刑之宣告者。
八  受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在停止執行中或經拒絕收監者。
九  在觀護人觀護中之少年。
十  在保護管束執行中者。
第 10 條
法務部為輔助更生保護事業,得設置更生保護基金;其設置及管理辦法,
由法務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