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釋示經依毒品防制條例裁定處分之人是否為更生保護對象
主 旨:關於 貴會函轉釋示經依毒品防制條例裁定處分之人是否為更生保護對象
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會八十八年三月十五日 88 英更業字第○三四二號函。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之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停止戒治交付保護管
束或自首以保護管束代強制戒治等,均屬保安處分,故觀察勒戒、強
制戒治執行完畢之人及停止戒治付保護管束中、自首以保護管束代強
制戒治之人,得分別依更生保護法第二條第三款、第十條之規定予以
保護;另有鑒於更生保護法第二條第五款之規定,即經檢察官依微罪
不舉原則而為職權予以不起訴之處分者,得予以保護之立法精神,本
案中對於觀察勒戒後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強制戒治期滿、停止戒治
交付保護管束期滿或自動向指定之醫療機構請求治療中經查獲而經不
起訴處分之人,仍且予以保護。
正 本:臺灣更生保護會
副 本:福建更生保護會、本部矯正司、保護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