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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87)法矯字第 033756 號
羈押法施行細則 (民國 86 年 04 月 02 日)
非現行
第 15 條
入所婦女攜帶或在所分娩之子女,應於女所設置保育室收容之。 被告在所分娩之子女,其證明文件不得記載與羈押有關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