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示女性受觀察、勒戒人入所時可否准其攜帶未滿三歲之子女
主 旨:有關臺灣屏東看守所函請釋示女性受觀察勒戒處分人入所時可否准其攜帶 未滿三歲之子女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並轉行。 說 明:一、復貴署八十七年八月二十九日檢英所甲字第○○二六八九號函。 二、有關女性受觀察勒戒處分人請求攜帶未滿三歲子女入所者,得援用羈 押法及其施行細則之有關規定辦理之。 正 本: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副 本:各看守所、少年觀護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