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受刑人,應施以教化。 前項施教,應依據受刑人入監時所調查之性行、學歷、經歷等狀況,分別 予以集體、類別及個別之教誨,與初級、高級補習之教育。
監獄得聘請有學識、德望之人演講,並得延聘當地學術或教育專家,協同 研究策進監獄教化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