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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 刑 人 類 別│重 點 管 教 內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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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短期尚無犯罪傾向之成年│1.強化入監講習教育。 │
│ 受刑人(刑期六個月以上│2.緩和受刑人之被拘禁感,靈力避免│
│ 五年未滿) │ 使其產生隔離社會之意識。 │
│ │3.運用諮商輔導技巧,加強個別教悔│
│ │ 之實施。 │
│ │4.協助喚起更生意願,達成收容期間│
│ │ 自我設定之目標,並加強實施釋放│
│ │ 前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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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長期有犯罪傾向之成年│1.掌握其情緒、思想及態度之起伏變│
│ 受刑人(刑期五年以上十│ 化情形。 │
│ 年未滿) │2.授以需要長時間始能嫻熟之職業訓│
│ │ 練及教育。 │
│ │3.鼓勵參與機構內團體活動,加強提│
│ │ 供一般社會資訊。 │
│ │4.注意其健康管理及體力之維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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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長期且有犯罪傾向之成年│1.施以嚴正之管教態度,加強戒護警│
│ 受刑人(刑期十年以上及│ 備能力。 │
│ 無期徒刑) │2.注意其收容期間之人際交往,特別│
│ │ 是幫派關係。 │
│ │3.培養其工作意願和勞動習慣,改善│
│ │ 其與保護責任承擔者間之關係。 │
│ │4.審慎考核其日常言行表現,注意從│
│ │ 實提報其假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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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少年受刑人 │1.充分理解少年身心發展各階段之特│
│ │ 徵,使其習得適應社會所需之常識│
│ │ ,養成遵法守法之習慣。 │
│ │2.協助其取得教育與職業訓練相關資│
│ │ 格,加強實施文康體育活動,函養│
│ │ 活潑進取精神。 │
│ │3.致力維持其與保護責任承擔者間之│
│ │ 良好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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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女性受刑人 │1.安撫並穩定其情緒,助其習得與家│
│ │ 庭生活有關之知識與技能。 │
│ │2.指導其熟悉有關教養及富含生活趣│
│ │ 味之事物。 │
│ │3.注意其健康管理並致力維持其與保│
│ │ 護者承擔者間之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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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外籍受刑人 │1.加強協助其與管教人員間之意思溝│
│ │ 通,注意避免其與本國受刑人發生│
│ │ 衝突與摩擦。 │
│ │2.指導使其理解本國文化、風俗習慣│
│ │ 及本國國民之特性,以促進服刑生│
│ │ 活正常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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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精神障礙或身體殘疾受刑│1.熟知其精神障礙或身體疾患之症狀│
│ 人 │ 與特徵,並將治療處遇列為優先考│
│ │ 慮事項,加強實施複查並適時調整│
│ │ 治療方式。 │
│ │2.依其症狀之改善情形適時重新將其│
│ │ 編入一般健康者處遇群,以加速恢│
│ │ 復其適應性。 │
│ │3.事先籌劃安排其未來回歸社會之問│
│ │ 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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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一、受刑人之類別係依其刑期、類別、年齡、國籍及身心│
│ │ 狀況等情形加以區分。 │
│ │二、有無犯罪傾向之判定基準,除依「受刑人調查分類辦│
│ │ 法」有關規定詳加分析研判外,並應依其有無服刑經│
│ │ 歷、是否具有反社會性團體之屬性、犯型態樣屬偶發│
│ │ 性機會犯或習慣性計畫犯、有無藥癮習癖等指標為著│
│ │ 眼點。 │
│ │三、所謂「反社會團體」,係指幫派流氓、暴力團體、竊│
│ │ 盜團體或走私集團等與犯罪有親近性之組織而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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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法務部民國 109 年 7 月 15 日法矯字第 109040050
30 號函,自 109 年 7 月 15 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