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86)法矯決字第 000833 號
監獄行刑法 (民國 86 年 05 月 14 日) 非現行
第 37 條
對於受刑人,應施以教化。
前項施教,應依據受刑人入監時所調查之性行、學歷、經歷等狀況,分別
予以集體、類別及個別之教誨,與初級、高級補習之教育。
第 40 條
監獄得聘請有學識、德望之人演講,並得延聘當地學術或教育專家,協同
研究策進監獄教化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