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受刑人累進處遇進至二級以上,悛悔向上,而與應許假釋情形相符合 者,經監務委員會決議,報請法務部核准後,假釋出獄。 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條及其特別法之罪,而患有精神疾病 之受刑人,於假釋前,應經輔導或治療;其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報請假釋時,應附具足資證明受刑人確有悛悔情形之紀錄及監務委員會之 決議。前項受刑人之假釋並應附具曾受輔導或治療之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