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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86)法監字第 12677 號
監獄行刑法 (民國 83 年 06 月 06 日) 非現行
第 51 條
對於受刑人應定期及視實際需要施行健康檢查,並實施預防接種等傳染病防治措施。
監獄應聘請醫護人員協同改進監內醫療衛生事宜;衛生主管機關並應定期督導。
第 57 條
罹疾病之受刑人,請求自費就醫診治時,監獄長官應予許可。
第 58 條
受刑人現罹疾病,在監內不能為適當之醫治者,得斟酌情形報請監督機關許可保外醫治,
或移送病監或醫院。
監獄長官認為有緊急情形時,得先為前項處分,再行報請監督機關核准。
保外醫治期間,不算入刑期之內。但移送病監或醫院者,視為在監執行。
保外醫治,準用刑事訴訟法有關具保之規定。
衰老或殘廢不能自理生活及懷胎五月以上或分娩後未滿二月者,得準用第一項、第三項及
第四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