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為使患病收容人妥善醫療與照顧,嗣後應確實依說明之意旨辦理
主 旨:為使患病收容人妥善醫療與照顧,嗣後應確實依說明之意旨辦理,請查照
。
說 明:一、各監院所應落實收容人入監(院、所)時之健康檢查,確實了解其健
康情形(詳細調查其疾病及用藥情形)。
二、加強對於患病收容人之醫療與照顧。
三、隨時注意患病收容人之健康情形,加強與其家屬之聯繫。
(一)去函病犯家屬,使了解收容人之健康狀況,並鼓勵常至監(院、所
)接見,以助其早日康癒。
(二)患慢性疾病需長時間服藥者,可聯繫其家屬檢附診斷書、處方按時
送藥。
四、收容人病發(危)時,應掌握送醫時效並立即通知家屬。
正 本:各監獄、技能訓練所、少年輔育院、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副 本:各看守所、少年觀護所、監所司(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