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於法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但專屬於自然人之權利 義務,不在此限。
以廣告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之人給與報酬者,對於完成該行為之人,負給 付報酬之義務,對於不知有廣告而完成該行為之人亦同。 數人同時或先後完成前項行為時,如廣告人對於最先通知者已為報酬之給 付,其給付報酬之義務,即為消滅。
預定報酬之廣告,如於行為完成前撤銷時,除廣告人證明行為人不能完成 其行為外,對於行為人因該廣告善意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但以不 超過預定報酬額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