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經假釋出獄,在假釋期間內,應遵守保護管束之規定。
釋放後之保護事項,應於受刑人入監後即行調查,釋放前並應覆查。 前項保護,除經觀護人、警察機關、自治團體、慈善團體及出獄人最近親屬承擔者外,關 於出獄人職業之介紹、輔導、資送回籍及衣食住所之維持等有關事項,當地更生保護團體 應負責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