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受刑人於假釋出獄時,應於當日以最速件立即函送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
束資料及通知受保護管束人出獄日期函件予執行保護管束之法院檢察署,
並告知假釋出獄人應備齊假釋證書、出獄證明書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之裁
定書,於出獄後二十四小時內向該管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報告。請查照辦理
。
說 明:一、本部前於八十三年十一月八日以法 83 保字第二四一九九號函示臺灣
高等法院檢察署暨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受理新收執行保護
管束案件,於受保護管束人報到後,檢察官應次於三日內儘速簽發執
行保護管束指揮書交由觀護人執行在案。
二、便於檢察官儘速指揮執行保護管束,請依主旨所示切實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