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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83)法監字第 13187 號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民國 83 年 06 月 06 日) 非現行
第 19 條
累進處遇依受刑人之刑期及級別,定其責任分數如左:
┌─┬─┬─┬─┬─┬─┬─┬─┬─┐
│類│一│二│三│四│五│六│七│八│
│別│  │  │  │  │  │  │  │  │
├─┼─┼─┼─┼─┼─┼─┼─┼─┤
│  │有│有│有│有│有│有│有│無│
│  │期│期│期│期│期│期│期│期│
│刑│徒│徒│徒│徒│徒│徒│徒│徒│
│  │刑│刑│刑│刑│刑│刑│刑│刑│
│名│六│一│三│六│九│十│十│  │
│  │月│年│年│年│年│二│五│  │
│及│以│六│以│以│以│年│年│  │
│  │上│月│上│上│上│以│以│  │
│刑│一│以│六│九│十│上│上│  │
│  │年│上│年│年│二│十│  │  │
│期│六│三│未│未│年│五│  │  │
│  │月│年│滿│滿│未│年│  │  │
│  │未│未│  │  │滿│未│  │  │
│  │滿│滿│  │  │  │滿│  │  │
├─┼─┼─┼─┼─┼─┼─┼─┼─┤
│第│  │  │一│一│二│二│二│四│
│一│三│六│四│八│一│五│八│三│
│級│六│0│四│0│六│二│八│二│
│  │分│分│分│分│分│分│分│分│
├─┼─┼─┼─┼─┼─┼─┼─┼─┤
│第│  │  │一│一│一│二│二│三│
│二│三│四│0│四│八│一│五│六│
│級│0│八│八│四│0│六│二│0│
│  │分│分│分│分│分│分│分│分│
├─┼─┼─┼─┼─┼─┼─┼─┼─┤
│第│  │  │  │一│一│一│二│二│
│三│二│三│七│0│四│八│一│八│
│級│四│六│二│八│四│0│六│八│
│  │分│分│分│分│分│分│分│分│
├─┼─┼─┼─┼─┼─┼─┼─┼─┤
│第│  │  │  │  │一│一│一│二│
│四│一│二│三│七│0│四│八│一│
│級│八│四│六│二│八│四│0│六│
│  │分│分│分│分│分│分│分│分│
└─┴─┴─┴─┴─┴─┴─┴─┴─┘
前項表列責任分數,於少年受刑人減少三分之一計算。
累犯受刑人之責任分數,按第一項表列標準,逐級增加其責任分數五分之一。
撤銷假釋受刑人之責任分數,按第一項表列標準,逐級增加其責任分數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