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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82)法律字第 17990 號
民法 (民國 74 年 06 月 03 日) 非現行
第 125 條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第 179 條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
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第 365 條
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
,於物之交付後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前項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