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 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 ,於物之交付後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前項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