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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82)法律字第 08847 號
律師法 (民國 81 年 11 月 16 日)
非現行
第 9 條
律師得在左列機關執行職務: 一、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檢察署。 二、所登錄之法院及其檢察署。 三、所登錄之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之司法警察機關。 四、其他依法令規定律師得執行職務之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