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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80)法律字第 01805 號
民法 (民國 74 年 06 月 03 日) 非現行
第 55 條
已退社或開除之社員,對於社團之財產,無請求權。但非公益法人,其章
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社員,對於其退社或開除以前應分擔之出資,仍負清償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