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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0)法律字第 0180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0 年 02 月 01 日
要  旨:
按民法第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前項社員,對於其退社或開除以前應分
擔之出資,仍負清償之義務。」;又司法院二十年院字第四一七號解釋:
「公會團體,係公益法人,其退社社員,應適用民法總則第五十五條規定
,如因款涉訟,自屬民事訴訟範圍。」來函所述情形,原為計程車商業同
業公會會員之個人計程車行,經主管機關以其無須辦理商業登記而廢止其
商業登記,已不具該公會會員資格而退會,其在廢止登記前積欠公會之會
費,揆諸上開法律規定及司法院解釋意旨,公會自得循民事訴訟程序請求
。惟遇具體個案,仍應由法院決定之
全文內容:按民法第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前項社員,對於其退社或開除以前應分
          擔之出資,仍負清償之義務。」;又司法院二十年院字第四一七號解釋:
          「公會團體,係公益法人,其退社社員,應適用民法總則第五十五條規定
          ,如因款涉訟,自屬民事訴訟範圍。」來函所述情形,原為計程車商業同
          業公會會員之個人計程車行,經主管機關以其無須辦理商業登記而廢止其
          商業登記,已不具該公會會員資格而退會,其在廢止登記前積欠公會之會
          費,揆諸上開法律規定及司法院解釋意旨,公會自得循民事訴訟程序請求
          。惟遇具體個案,仍應由法院決定之。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114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