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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78)法律字第 10358 號
民法 (民國 74 年 06 月 03 日) 非現行
第 128 條
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以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權,自為行為
時起算。
第 139 條
時效之期間終止時,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變,致不能中斷其時效者,
其妨礙事由消滅時起一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
第 1138 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