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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76)法監字第 3845 號
監獄行刑法 (民國 69 年 12 月 01 日)
非現行
第 26- 1 條
受刑人之父母、配偶或子女喪亡時,得准在管理人員戒護下返家探視,並 於二十四小時內回監;其在外期間,予以計算刑期。 受刑人因重大事故,有返家探視必要者,經報請法務部核准後,準用前項 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