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違背記律時,得施以左列一款或數款之懲罰: 一、訓誡。 二、停止接見一次至三次。 三、強制勞動一日至五日,每日以二小時為限。。 四、停止購買物品。 五、減少勞作金。 六、停止戶外活動一日至七日。
因撤銷假釋或在執行中脫逃後又入監者,以新入監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