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脫逃後之處遇,應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十七條之規定辦理
主 旨:貴監函報七十三年二月份累進處遇審查會議紀錄、及本年第四次監務委員 會會議紀錄乙案,其中決議四,受刑人王xx脫逃後處遇案,本部七十三 年元月廿六日法 73 監字第一○六八號函已釋示在案,應依行刑累進處遇 條例第十七條之規定辦理,(以脫逃後之殘餘刑期計算其責任分數)至於 計算其假釋之過半日期仍以檢察官執行指書所載刑期起算日期及其他有關 規定為準,餘准備查。 說 明:復七十三年三月六日花監鑑教字第七二○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