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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73)法監字第 13950 號
監獄行刑法 (民國 69 年 12 月 01 日) 非現行
第 26- 1 條
受刑人之父母、配偶或子女喪亡時,得准在管理人員戒護下返家探視,並
於二十四小時內回監;其在外期間,予以計算刑期。
受刑人因重大事故,有返家探視必要者,經報請法務部核准後,準用前項
之規定。
外役監條例 (民國 69 年 12 月 01 日) 非現行
第 1 條
本條例依監獄行刑法第九十三條制定之。
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監獄行刑法、監獄組織條例、行刑累進處遇條例,及其他有關法令
之規定。
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法 (民國 69 年 08 月 26 日) 非現行
2
  外役監受刑人有直系血親、配偶,或其他共同生活之親屬而合於左列各款規定者,得依聲
  請准於例假日或紀念日返家探視。
  一、每月作業成績連六個月達法定最高額百分之八十以上者。
  二、連續六個月無違規紀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