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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71)法監字第 0957 號
監獄行刑法 (民國 69 年 12 月 01 日) 非現行
第 37 條
對於受刑人,應施以教化。
前項施教,應依據受刑人入監時所調查之性行、學歷、經歷等狀況,分別予以集體、類別
及個別之教誨,與初級、高級補習之教育。、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70 年 02 月 02 日) 非現行
20
  受刑人遇有減刑,縮短刑期而應調整類別時,其已抵銷之責任分數,應按其比率依本條例
  第十九條之規定予以換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