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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71)法律字第 13685 號
民法 (民國 71 年 01 月 04 日)
非現行
第 87 條
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 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 虛偽意思表示,隱藏他項法律行為者,適用關於該項法律行為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