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通謀而為假離婚之意思表示,依照民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規定, 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 (最高法院五十年台 上字第二一五號、六十二年台上字第三一六號判例及六十九年台上字第三 九二○號判決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