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受刑人經累進處遇進至二級以上,悛悔向上,而與應許假釋情形相合者,經監務委員 會決議,報請法務部核准後,假釋出獄。 報請假釋時,應附具足資證明受刑人確有悛悔情形之紀錄及監務委員會之決議錄。
累進處遇進至第三級以上之有期徒刑受刑人,每月成績總分在十分以上者,得依左列規定 ,分別縮短其應執行之刑期: 一、第三級受刑人每執行一個月縮短刑期二日。 二、第二級受刑人每執行一個月縮短刑期四日。 三、第一級受刑人每執行一個月縮短刑期六日。 前項縮短刑期,應經監務委員會決議後告知其本人,並報法務部核備。 經縮短應執行之刑期者,其累進處遇及假釋,應依其縮短後之刑期計算。 受刑人經縮短刑期執行期滿釋放時,由典獄長將受刑人實際服刑執行完畢日期,函知指揮 執行之檢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