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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70)法監決字第 10018 號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民國 69 年 12 月 01 日)
非現行
第 34 條
第一級受刑人,為維持全體之紀律及陳述其希望,得互選代表。 前項代表人數,至多不得逾三人,經受刑人加倍互選後,由典獄長圈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