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貴監陳復關違規受刑人未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之規定
扣減成績分數乙案,函復查照。
說 明:二、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受懲罰之受刑人,依左列
規定,扣減其所得成績分……」違規受刑人,既依監獄行刑法第七十
六條施以懲罰,即為上開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受懲罰之受刑人。故依
法施以懲罰再依法予以扣減其成績分數均於法有據。否則,若僅施以
懲罰而未扣減其成績分數不但於法未合抑且使受刑人之進級、縮短刑
期、假釋之審核,均未受扣分之影響,實難收懲罰之效。
三、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八十六條第一項固有「監獄非依法令之規定,
不得對受刑人懲罰或獎賞,同一事件不得重覆懲罰或獎賞。」之規定
,惟查同一事件施以數種懲罰或獎賞與同一事件重覆懲罰之意義顯有
不同,貴監據此陳復自難謂為允當。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法務部民國 109 年 7 月 20 日法矯字第 109030117
30 號函,自 109 年 7 月 15 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