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獎賞方法如左: 一、公開嘉獎。 二、增加接見或通信次數。 三、發給獎狀或獎章。 四、增給成績分數,並以為進級之依據。 五、給與相當數額之獎金。 六、給與書籍或其他獎品。 七、與以較好之給養。 受刑人有應予特別獎賞者,得報請法務部核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