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貴院函報擬繼續辦理成績優良學生榮譽假一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復 70.8.12 七十桃輔訓字第一八二一號函。
二、為鼓勵少年輔育院學生向善悔過,暫准採用「台灣省青少年感化教育
實施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給予榮譽假之規定給予學生左列
假期:
(一)在院三個月以上成績優良之學生,得於農曆春節時給予三日以下之
榮譽假。
(二)前項假期,得視實際需要酌給路程假。學生居住於各院所在地距離
二○○公里以上者,給路程假一日,外島給路程假二日。
(三)少年輔育院辦理前開作業時,應先將給予榮譽假學生造冊報部核准
後,由學生家屬到院具結,領回准給榮譽假之學生,並保證於假滿
時護送返院。
三、附發少年輔育院成績優良學生農曆春節給予榮譽假名冊格式一份。
正 本:台灣桃園少年輔育院
副 本:台灣彰化少年輔育院、台灣高雄少年輔育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