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70)法律字第 11892 號
商務仲裁條例 (民國 50 年 01 月 20 日) 非現行
第 21 條
仲裁人之判斷,於當事人間與法院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但須聲請法院為執行裁定後
,方得為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