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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68)台函民字第 00976 號
民法 (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60 條
設立財團者,應訂立捐助章程。但以遺囑捐助者,不在此限。
捐助章程,應訂明法人目的及所捐財產。
第 62 條
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定之。捐助章程所定之組
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
必要之處分。
第 63 條
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或利害關係人之
聲請,變更其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