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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67)台函監決字第 08418 號
監獄行刑法 (民國 63 年 12 月 12 日) 非現行
第 20 條
對於刑期一年以上之受刑人,為促其改悔向上,適於社會生活,應分為數個階段,以累進
方法處遇之。但因身心狀況或其他事由,認為不適宜者,經監務委員會決議,得不為累進
處遇。
累進處遇方法,另以法律定之。
依第一項但書不為累進處遇之受刑人能遵守紀律,保持善行時,仍得依命令所定和緩其處
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