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受決議不為累進處遇之受刑人仍得復予以編級
主 旨:受刑人洪○○,貴監監務會議雖已決議不為累進處遇,但經貴監二年六月 之考查,確認該受刑人已能遵守紀律,保持善行,准由貴監監務委員會參 酌監獄行刑法第 20 條第 1 項之立法意旨予以編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