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入院時,應行健康檢查。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暫緩令其入院,並 敘明理由,請由少年法庭斟酌情形送交醫院,或交其父母或監護人,或交 其他適當處所: 一 心神喪失者。 二 現罹疾病,因執行而有殘廢或喪生之虞者。 三 罹急性傳染病者。 四 懷胎五月以上,或分娩未滿二月者。 發現前項第三款情事時,應先為必要之處置。
在院學生罹傳染病或其他重大疾病,認為在院內不能為適當之醫治者,得 斟酌情形,呈請主管機關許可移送醫院,或保外醫治。 院長認為有緊急情形時,得先為前項處理,再行呈報主管機關核備。 移送醫院者,視為在院執行,保外就醫期間,不算入感化教育期內。 為第一項處理時,應通知學生之父母、監護人或其最近親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