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處分人經檢查後,罹有急性傳染病或重大疾病者,檢察官不得命令解送,並應斟酌情形 ,先送醫院治療,或責付於相當之人。但發見受處分人身體有畸形、殘廢或痼疾不適於強 制工作者,檢察官得聲請法院裁定免其處分之執行。 懷胎五月以上,或分娩未滿二月者,得準用前項前段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