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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66)臺函字第 146 號
保安處分執行法 (民國 64 年 01 月 28 日) 非現行
第 6 條
受處分人經檢查後,罹有急性傳染病或重大疾病者,檢察官不得命令解送,並應斟酌情形
,先送醫院治療,或責付於相當之人。但發見受處分人身體有畸形、殘廢或痼疾不適於強
制工作者,檢察官得聲請法院裁定免其處分之執行。
懷胎五月以上,或分娩未滿二月者,得準用前項前段之規定。